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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5人被刑事立案!
2022-06-14 22:28:53 字号:

3月16日

危化品运输车驾驶人王某旺

押运人魏某,涉案企业管理人员胡某青

因混装运输危化品

被以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立案

这也是我省第一起

因混装运输危化品被刑事立案的案件


案件详情回顾  

3月11日9时许,高警局湘潭支队韶山大队民警在对一辆号牌为湘C1***8牌危化品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存在超载、货物摆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在随后的检查中,民警又发现该车装载了多种危险化学品,其中包括氧气、氩气、混合气体、液氧、丙烷等五种气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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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检查发现车上载有氧气25瓶(40升/瓶)、氩气15瓶(40升/瓶)、混合气体72瓶(40升/瓶)、液氧2瓶(175升/瓶)、丙烷10瓶(10公斤/瓶)等危险化学品,存在将相互禁配(禁忌搭配)的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运输的行为。

经查,危化品运输公司负责人胡某青为节省运费,委派驾驶人王某旺驾驶湘C1***8牌货车运载上述危险化学品从湘潭前往韶山,押运员为魏某

鉴于3人行为具有发生事故导致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危及公共安全,高警局湘潭支队韶山大队与韶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对案件进行深度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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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驾驶人王某旺、押运员魏某、危化品货物运输公司负责人胡某青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韶山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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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案小组

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深挖过程中

又发现了另外两名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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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胡某青曾委派

驾驶人黄某军、押运员李某

以相同方式

将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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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

涉案人员黄某军、李某

被以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

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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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物品运输车堪称

“移动的炸弹”

行驶在路上是需要实时监控的

重点隐患关注对象

湖南交警在此提醒

全体从事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

经营者和驾驶人

企业应做到

落实主体责任

做好员工安全教育

落实安全监管

司机应做到

安全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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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客危货运输企业及广大驾驶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客危货运输企业负责人、广大驾驶人朋友:

您好!首先,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积极参与、全力支持湖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为持续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和服务您的平安出行,湖南高速警察正全力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保工作,请您继续积极参与、全力支持。

一、请企业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GPS监控平台管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切实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请企业合理制定运输计划,严防高强度运输任务造成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三、请企业及驾驶人做好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让“病车”上路。

四、请驾驶人遵法守规,不要超员载客,不要超速闯禁,不要疲劳驾驶,不要随意变道抢道,不要在高速公路倒车、掉头、逆行和违法停车。中重型货车靠右通行,超车即回,借道即回。

五、请驾驶人时刻绷紧安全弦,不开斗气车,不开野蛮车,抵制危险驾驶行为,把后果想在前,把风险记在心。

安全是运输企业的生命线,安全是回家最近的路。让我们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共创平安畅通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湖南高速警察将始终严格规范执法、热情悉心服务,24小时报警服务电话12122,随时为您提供帮助并接受您的监督。

祝您平安幸福!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请引以为戒

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融北湖

编辑:林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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